司法三等申論題
109年
[法院書記官] 強制執行法
第 二 題
📖 題組:
第二審民事判決命:「乙應給付甲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於甲為乙提供擔保100萬元後得為假執行」,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100萬元後,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,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 A 地,由丙以300萬元拍定,丙繳足價金後,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;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 A 地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作成發款試算表,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,其餘250萬元應發給甲,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,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第三審改判發回,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,主文記載:「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,發回○○高等法院」。
第二審民事判決命:「乙應給付甲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於甲為乙提供擔保100萬元後得為假執行」,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100萬元後,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,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 A 地,由丙以300萬元拍定,丙繳足價金後,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;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 A 地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作成發款試算表,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50萬元後,其餘250萬元應發給甲,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,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第三審改判發回,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,主文記載:「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,發回○○高等法院」。
設尚有其他債權人參加分配,執行法院已作成分配表,甲分配50萬元,定期民國109年5月20日實施分配,乙於分配期日到場,始提出上開第三審判決正本,當場陳述對分配予甲部分聲明異議,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?(10分)
📝 此題為申論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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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到「假執行判決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」,首先應連結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1項「假執行宣告失其效力」。此時甲的執行名義已法定失效,乙的異議性質並非一般須另行起訴之分配表異議,執行法院應逕依職權撤銷甲之執行程序並更正分配表,無需命乙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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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爭點】假執行之本案判決經第三審廢棄致執行名義失其效力,債務人於分配期日據此聲明異議,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置? 【解析】 壹、法規依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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